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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10时许,曹宪柏从农安县法院大门走出,他怎么也想不明白:唯一的儿子见义勇为不幸溺水死亡,作为家长,他却要承担70%的责任。他甚至有点怨恨自己,是对儿子乐于助人的教育导致了这场悲剧。让他陷入更加尴尬境地的是:虽然曹扬见义勇为的行为已得到确认,但受助者就是不承认曹扬的救助,连句感谢的话都没有;而私自取土留下害人大坑的人却不承担任何责任。他上诉希望法院能给出一个合理的判决,为他见义勇为而离世的儿子。>>11岁孩子见义勇为牺牲,家长却承担70%责任 调查:关于见义勇为,你会灌输给孩子怎样的观念: 网友语语: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首先要保护好自己,确定自己能帮得上忙再出手。 让孩子理解助人为乐与见义勇为的区别 助人为乐: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现在的独生子女,在家庭中处于家庭的中心地位,家庭中的大小事情往往以孩子为轴心,忙得不亦乐乎,孩子缺乏关心他人的意识,只知“自我”,这对孩子的健康发展十分不利。 助人为乐是一个人思想境界的行为体现,是一种精神的升华,高中阶段的孩子已经接受了系统的道德教育,基本具备了自己的思维能力和价值评判标准。但是,能够做到助人为乐,需要有一个前提:即从自我封闭的小圈子里跳出来。一句“你有困难吗?我来帮助你!”会使许多孩子变得爱帮助他人,从此有了新朋友,而且生活得快乐和充实。 其实,每个人在帮助别人的同时,实际上是在帮助自己,在帮助别人的同时,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得以提高,又能得到他人的积极评价。送人玫瑰,手有余香,是善举,是美德,怎能不快乐呢?>>如何看待孩子助人为乐的行为 见义勇为:义务之外,量力而行 见义勇为从法学的角度来说,是不负有特定义务的自然人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失,冒着较大的人身和财产危险而做出的行为。 这就意味着见义勇为除了要求当事人具备足够的勇气和道德潜质而外,还需要具备足够的社会经验、体力和专业素质,而后者恰恰是未成年人所不具备的,因而常有“得不偿失”甚至“出师未捷身先死”的遗憾。>>一位校长对见义勇为的理解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观念变化、判断和自护能力都不强的中小学生要真正做到“见义勇为”绝非易事。往往事件发生后,会造成未成年人的意外伤害,或是让未成年人处于不利的处境中。 一些孩子在天真的正义感的支持下去帮助同学,伤害了别人的同时更伤害了自己。>>什么叫见义勇为,你的孩子知道吗 变“见义勇为”为“见义智为” 在中国,见义勇为一直被视为是一种良好的社会道德,是人们所追求的道德标准之一,任何人都应该发扬光大“见义勇为”的精神。但是见义勇为是法定义务之外的,是孩子不能胜任的,不少地方陆续出台新规,不再要求未成年人“见义勇为”。2003年初,北京颁布新的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时,将以前“见义勇为”的要求改成了“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遇有侵害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学会自护自救”;2003年下半年,上海新的中小学生守则也避开了“见义勇为”的字眼;今年2月,浙江宁波立法禁止未成年人参加抢险、救灾,倡导“见义智为”。>>网友宝贝er优优:见义勇为,就要奋不顾身吗? 当孩子遇到一些危害公众利益的现象时,先要告诉孩子这是不好的,有害他人的,然后再让孩子思考凭自己个人力量能不能解决,如果可以解决,那么当机立断、挺身而出;如果不能解决,那么则求助发动他人进行见义勇为;如果因见义勇为可能会出现生命危险,那么则悄悄离开现场,悄悄地报警,求救警察支援。所以,在教育孩子肯定见义勇为之后,还必须教孩子在不同的情况下实行自己的见义勇为方案。在美国,曾经有一个学校失火,其他孩子都迅速撤离了,只有两个孩子还在火海里寻找仍未逃脱的伙伴。事后,两个琢磨救人的孩子没有受到表扬,他的老师却受到了严厉的批评。因为,他没有将少年儿童遇到危险情况必须迅速逃生的理念和知识全面地传授给每一个学生。>>孩子的见义勇为行为怎样提倡 据说,《中国少年报》曾在一个月内收到14个省的34篇来稿,报道17个少年儿童救人身亡的事迹,并且这是在教育部已经废止《中小学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中关于“敢于斗争”和“见义勇为”条例的情况下发生的。在一连串代价昂贵的孩子见义勇为事件面前,我们有必要再次发出倡议,让孩子拥有足够的冷静与机智吧!>>让孩子拥有“见义勇为”的冷静与机智 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中,生命权始终是至高无上的,没有生命作为依托,其他权益也就无从谈起。 孩子毕竟是孩子,他们的人生阅历、社会经验及体力智力等,均与成人有别,让他们去承担可能危及生命的“勇”和“义”,从另一个侧面说,是成人的失职,是另一种形式的生命漠视。 告诉孩子在遇到危机时刻这样做: 1、保护自己,判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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